高速公路匝(zā)道是高速公路出口或入口靠右侧的一条道路(一般在150-200米)。匝道,又称引道,是工程学上的术语,通常是指一小段提供车辆进出主干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及行车隧道等)与邻近的辅路,或其他主干线的陆桥/斜道/引线连接道,以及集散道等之附属接驳路段。它是构成道路交流道的主要交通建设 。
入口处匝道过后是加速车道,出口处匝道紧接在减速道之后。匝道内车速一般要求低于40km/h,加速车道内应迅速加速至60km/h以上。
在匝道上,(驶入)迅速提高车速。但不得超过标志限定的速度。在匝道上不准超车、掉头、停车和倒车。
驾驶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加速车道后,打开左转向灯,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并仔细观察车道上车辆行驶的情况,选择驶入行车道的时机。不准在加速车道紧急制动或停车。行车道车辆稀少时,可以正常行驶车辆后驶入行车道;遇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车辆尾随相距较近时,应控制好车速,在所有车辆通过后再驶入行车道。
车辆驶出高速公路时,应适时向右侧变更车道。距出口500m处,开启右转向灯,适当调整车速,平顺地驶入减速车道。经减速车道减速后进入匝道。(驶出)要降低车速。进入匝道之前,应关闭转向灯,控制车速,使车速降到标志规定值以下。在匝道上,注意其他车道的合流车辆,礼让行车,不得争道抢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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