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是不是很厉害?

如题所述

是很厉害。

罪犯满立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小区D座19楼1门。

因故意杀人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1日送于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处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

在担任监区假山绿化员期间,敢于大胆管理,不怕辛苦,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较好的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学习上,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爱护教学设施,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记分考核中,累计有效奖分154分,其中年度有效奖分64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研究同意为该犯呈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满立柱减刑贰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以上内容参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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