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信访工作五大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五、监督和追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