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算不算离婚

如题所述

撤销婚姻不算离婚。
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自始无效,而离婚在离婚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机应当将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6、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7、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综上所述,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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