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被注销了能恢复吗

如题所述

学籍注销了不能恢复继续上学,具体如下:
1、学籍注销之后不能再重新注册,没有学籍不可以上学,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2、学籍被注销了是不能被恢复的。转学须持学生本人迁入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注销学籍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凡是被注销学籍并已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的将无法再恢复;
3、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开除学生学籍时需做下列工作:
1、开除学生学籍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学籍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学籍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综上所述,转学须持学生本人迁入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 注销学籍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凡是被注销学籍并已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的将无法再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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