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 和 永和大王 一样吗?这两个有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永和豆浆和永和大王不是一家公司,两者没有关系。

永和大王连锁快餐企业,总部地点为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成立时间为1995年12月12日,经营的品种有豆浆、油条、各种稀饭以及中式的小点心。

永和豆浆泛指台湾新北市永和区中正桥一带以贩卖豆浆为主的早餐店,约1950年左右,由山东和河北的两位老兵首先开始经营。“永和豆浆”品牌是1982年由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创立餐饮业知名品牌,1995年跨过台湾海峡,来到大陆发展。

扩展资料

“永和”是中国台湾省新北市永和区的地名。上世纪50年代初期,一群祖籍大陆远离家乡的退役老兵迫于生计,聚集在台北与永和间的永和中正桥畔,搭起经营快餐早点的小棚,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渐渐形成了一片供应早餐的摊铺。

因为这些老兵手艺地道,磨出的豆浆新鲜营养香浓可口,做出的烧饼油条色泽金黄松软酥脆,以致以豆浆为代表的永和地区的各种小吃店盛名远播,传遍台湾全岛。传遍全岛。至今,在台湾还有四海豆浆、世界豆浆等源自永和老兵的豆浆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永和大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永和豆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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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1
台湾林炳生先生于1985年在台湾注册了“永和豆浆”商标,成立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批量生产永和豆浆并开店。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21日在祖国大陆注册了“永和及图”商标。台湾商人邱耀辉与林炳生合作,1995年在上海开了5家“永和豆浆”店。

1996年2月25日,在上海又成立了一家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也是经营豆浆、油条类的快餐店,挂“永和豆浆大王”牌匾。1997年,这家公司经国家商标局获准,在第42类(餐厅、速食店、豆浆店等)成功注册了“永和大王”商标。

对“永和大王”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弘奇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经调查处理,于1998年12月14日给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发去沪工商检案函(98)第25号“工商行政管理建议书”(见下图):你公司在下属几家连锁店,用“永和豆浆大王”六字,作为简化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台湾弘奇食品公司注册于第30类的“永和”注册商标相混淆,容易造成误解。为此,建议你公司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对容易造成误解的“永和豆浆大王”牌匾予以纠正,在今后的业务活动中,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1999年,林家小弟林建雄来沪开创“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同年,林建雄一手操办的第一家“永和豆浆”直营店在上海浦东崂山东路开张,当年授权加盟店达20家之多,总店数近50家。

另一方面,消费者却搞不清楚了,市场上既有“永和豆浆”,又有“永和豆浆大王公司”,还有同样也是经营豆浆、油条的“永和大王”,到底哪家才是正宗的“永和”?网友们曾有议论:“你吃过永和豆浆吗?蛮好吃的?”“傻姐,永和豆浆是过去式了,现在有了大王级别的永和大王。”“听说他们都是一家子的,老大叫永和大王,老二叫永和。”“不会吧?也许他们之间是经过了政府的质量评比才评出来的级别。”“今后说不定市场上还会出现海尔大王、茅台大王、红塔山大王、桑塔纳大王呢。”“最猛的,应该叫王中王。”

1997年在深圳,香港居民林丽珍与永和大王公司合作开过“永和大王快餐店”,后来双方不再合作了,永和大王公司不允许林丽珍继续使用“永和大王”商标,2003年,永和大王公司为此在深圳起诉林丽珍。

2004年1月,林丽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起诉,指控“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对“永和大王”商标的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公司从未在台湾永和市从事过豆浆业,却在大陆注册标榜自己的“永和大王”商标,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的意思,商评委应该撤销“永和大王”商标的注册。

永和大王公司一位部门经理介绍说:“大王”是严格的意思。“大王”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的,要求我们的员工对自己有更高的目标。对外,我们没有称王的意思。至于消费者看到我们店的招牌“永和大王”四个字后认为我们是在称王,那是消费者个人理解上的歧异。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在法庭上辩称:争议商标中的“大王”一词虽然暗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好,但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在市场上并未产生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后果,亦无其他不良影响存在,因此,林丽珍称争议商标中的“大王”一词贬低同行、夸大宣传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林丽珍的诉讼请求: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中加入“大王”二字,确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好的意图,但是仅此并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市场中的使用产生了上述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

林丽珍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了和解:林丽珍告“永和大王”的案件及“永和大王”在深圳告林丽珍的案件,双方同时撤诉。事后,笔者向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要一份和解协议书,永和大王公司称不便对外公布。

上海以专业打知识产权官司著名的朱妙春、余大江律师认为:台湾弘奇公司享有“永和及图”商标专用权,1997年,上海永和豆浆大王公司注册了“永和大王”商标。虽说“永和大王”是注册在第42类上的服务商标,但其商标主要应用于中式连锁快餐经营,与台湾弘奇公司的经营范围、消费对象几乎是重合的,很容易与后者的服务和产品相混淆,而且事实上这种混淆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就“大王”一词而言,有质量顶级、行业领先的含义,暗示“永和大王”就是“永和”中最好的,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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