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成立的时间

如题所述

1952年8月1日
湘西自治州成立于1952年8月1日,由原永顺专区和原沅陵专区划出4县共计10县组建湘西苗族自治区,治所乾城县;1955年4月28日更名为湘西苗族自治州,1957年9月20日改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至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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