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指战时用于人员掩蔽、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等。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相关单位管理。各类经审核登记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地面设施的维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明确,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工程由隶属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由所有者负责,已开发利用工程由使用者负责。工程变动时需办理手续并报备。
维护人民防空工程需达到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包括结构完好、内部整洁、防护密闭设备性能良好等。维护应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平时可利用工程应按标准维护。
工程保护方面,禁止破坏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对损坏行为可制止或举报。城市规划时需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工程安全。改造时需办理相关手续,维修和改造所需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
工程拆除需按权限审批,拆除单位需补建工程,未补建或未按标准补建需缴纳易地建设费。有特定情况时,可批准报废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政府负担,经费使用需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赔偿损失等。对责任事故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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