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有三个“期”需要特别注意。
即:劳动所属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51个税提醒,个税申报时,一定要搞清楚这三个词的定义,以免“提前”申报!
1、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
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
【案例】王某2019年1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9年1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2、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
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
【案例】李某在2019年10月16号才拿到9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9年10月。
3、税款申报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案例】李某在2019年10月16号拿到9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这笔工资收入需要在2019年11月办理申报。
各位小会计记住了: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如果小会计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当成税款所属期,那么,容易造成“提前”办理申报的后果。
比如:某用人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
但因为小会计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个人所得税申报错了,该怎么办呢?
51个税建议,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
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