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市和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考核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监察、公务员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确定的行政机构名称、规格、序列、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突破或者变更。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行政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

  (四)行政机构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数;

  (五)与调整事项相近或者相联系的其他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以及责任划分;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涉及编制、领导职数划转、人员分流的,还应当包括相应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设立和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前款(一)、(三)、(四)项的内容。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设立的,应当由拟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三条 因发生重大传染性疫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急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可以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即时决定设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可由现有行政机构独立承担的;

  (二)可以通过联席会议、主协办责任制、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进行有效沟通协调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工作任务的行政机构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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