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x0d\x0a(二)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x0d\x0a(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x0d\x0a(四)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其亏损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在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损失已经在税务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x0d\x0a(五)债务重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x0d\x0a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因此这部分让步的金额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收入。\x0d\x0a(六)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x0d\x0a(七)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x0d\x0a(八)汇兑收益。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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