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7月毕业后就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只签了3个月的协议书.之后就没有续签合同了.今年5月我去人事局补办报到时,才发现公司之前给的<<接收函>>是公司自己做的,人事局不承认.我就叫公司去补办<<接收函>>,之后,我用新的<<接收函>>完成了报到手续,把档案放到人才中心,户口放到派出所.10月11日我向老板辞职,老板叫我跟副总理谈.副总理同意7天后,随时可走.26日我再跟老板说27日不来上班了,这时老板却要求交5000元户口费才放人,才给最后一月的工资1000多元.我一气之下,走人,另找了工作.请问:我这算是擅自离职吗?新的公司和我签约一周后,想要我提供离职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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