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被删除后还会追责嘛

如题所述

即便删除,一样还要承担责任,只要著作权人保留了公开该视频的证据,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属于民法上主动停止侵害的行为,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相对而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减轻。
即便删除,一样还要承担责任,只要著作权人保留了公开该视频的证据,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属于民法上主动停止侵害的行为,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相对而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减轻。
一、网络侵权如何认定
1、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3、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和网民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
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如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等。
5、侵权认定的前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6、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个:
(1)一是擅自通过网络行使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或侵害了其他利益。
(2)二是行为违法。
7、另外如果行为人擅自行使了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但此种使用行为是法律所准许的,如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那么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二、注意义务的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网络平台运营方向与侵权内容的相关程度
一般而言,单一内容方向的平台基于其专业经营模式,相对熟悉相关领域的行业惯例,自然对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如视频类网络平台之于视听作品,音乐类平台之于音乐作品、制品。
2、网络平台是否对上传内容进行分类
如网络平台对上传内容进行内容划分与分类,其理应对侵权发生风险较高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番剧”等类似分类下的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3、所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
诸如视听作品、音像制品、实体出版物等专业性强、创作成本高的作品,权利人基本不可能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作品完整上传至网络平台中,网络平台自然对此类作品所涉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4、所涉作品的知名度、是否处于热播期
作品的社会知名度越高或正处于热播期内的,侵权行为更易于被感知、发现,因此网络平台应对此部分作品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5、侵权内容相对于作品的完整程度
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相较于提供作品片段,提供完整作品的侵权行为更易于网络平台在审核中发现并处理,因此侵权内容的完整程度越高,网络平台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也越高。
上述内容明确了网络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有力打击“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还顺应了“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趋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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