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国家电力设备罪对方写了谅解书 且是主动自首 涉及金额也返还以后会判什么?

不同的几个人盗窃的 涉及金额大家一起平摊还是一个人处理?

(200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五、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1998)110号)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窃电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破坏或者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停电事故或者重大火灾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城市20万元以上、农村10万元以上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传授窃电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力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非法制造、销售窃电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窃电装置谋取非法利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和电力设备保护人员,或者扰乱供电企业工作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用电单位和个人窃取非供电企业、个人电能的,适用本《意见》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全省司法机关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的发生。对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包括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在内的行政措施。对于窃电和破坏、危害电力设备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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