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快递公司给我丢了件,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关于1:
与出售方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的主体是谁,谁就该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此次承担因货物丢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昆明分公司。
关于2:
从法律角度上,你并没有索赔的权利。虽然这个货物是你买的,可是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不是你,而是出售方。
既然“对方答应赔偿我邮费+原货物费”了,在下的意见是:接受,而且迅速领取。否则,如果昆明分公司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把丢失货物的赔偿款给了出售方,那么你就很被动了——两份钱都跑到出售方那里了。
关于3:
快递单上的条款的确对你没有约束力。正是因为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的另一方主体是卖方,他接受合同的约束力,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的义务,所以有权利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货物丢失的责任,并因此而获得赔偿款。
关于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须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可是,现在快递公司是因为过错而把货物弄丢了,不存在欺诈。若有起诉要求双倍赔偿,胜诉几率可以说没有。另外,假如你要起诉,法院很一般会驳回起诉。因为你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不具备原告资格。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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