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也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认为商业秘密应满足以下条件:(a)作为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并且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包括:
a. 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即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也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
b. 价值性:商业秘密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现实的或潜在的,包括现成、成熟的信息和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
c. 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d. 管理性: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
3.保密措施的采取应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的保密意图,并符合一般保密常识。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至少应包括:限制接触范围、明确接触的准许条件或采取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以及确保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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