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根据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来函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改为“向所在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改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三、建议《条例》增加对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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