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题所述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

2、前提不同。过错责任已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

3、判断条件不同。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不必过错,过错责任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找法网提醒您,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4、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5、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6、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8、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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