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本办法旨在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 本办法所指香港法律执业者,需具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澳门执业律师则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3. 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办理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并应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 香港法律执业者需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执业律师则需申请澳门法律顾问证。
5. 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法律顾问证。条件包括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且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6. 内地律师事务所若满足条件,可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数量上,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7. 申请领取法律顾问证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需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等。
8.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9.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10.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11.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12.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在内地办理法律事务时,应由所在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不得私自受理业务、私自收费。
13.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应依法签订聘用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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