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没买保险判决赔付20万是不是过高了

如题所述

按法院判决来。
第一,借名买车的注意义务。登记所有人在出借购车资格时,应当负有较高的审慎义务,在明知或者故意向无驾驶资格能力者出借购车资格的行为,属于违反审慎义务。
第二,交强险的投保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系投保人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分离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借名买车”的情形,进而产生了“车户分离”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若一旦发生侵权事故时,由于出借人系登记车主,故也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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