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育儿假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甘肃省育儿假最新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具体如下:
1、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2、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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