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有给出明确的解答,所有的法条,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
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军队采购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一些列法规,包括行政条例,试运行办法等等,都明确指出符合法定数量可以开标,法定数量即满足3家以上就可以开标,3家是最低要求,只要3家就可以,4家5家10家20家,跟最低限制无关。
另外,你要区分你的项目类型。单一来源不需要,因为只有这一家能做,直接发单一来源公告就可以了。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都必须满足3家以上。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也是要满足三家以上。如果两次公开报名不足3家,只有2家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请批2家正常进行谈判或者磋商。军队采购中这个叫做比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和磋商都是没有开标唱标环节的。
询价、比价、比选,也是没有开标环节,直接文件报价交上去,就可以了。
所有我理解的开标就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当2次公告报名不足3家,只有两家的,看两家是否具备竞争力。如果实力相当,项目又具备特殊性,也可以请示按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来采购。
投标人满足了3家,就可以开标了。不过对于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一般也不会出现要求满足4家才开标的情况啊。满足3家以上,具体开标时间可以另外定,时间地点都可以改的。只要约定了开标时间的,遇到特殊情况,例如疫情原因,例如意外情况,或者项目调整,技术参数变更等等,都是可以进行招标文件变更的。但是文件变更不包括公告期确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发生改变,是需要重新来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