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档社保报销范围

如题所述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三档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报销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自行在市内非结算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即85%*90%二、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三、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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