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相关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土地置换的规定:

一、置换的土地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或者是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以及村庄废弃建设用地。

二、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四、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县域辖区范围内。

五、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申报所需资料:

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退地协议书;  

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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