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

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

一、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有: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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