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有那些不同?

如题所述

(1)仲裁条件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提请仲裁,当事人不霄达成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只要一方当事人先于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仲裁机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纯青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3)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不同。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裁决不是终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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