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抚政策

如题所述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有哪些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优抚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抚标准: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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