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承诺书的性质

如题所述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刑事案件,无疑有其特殊性。在被告人并没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超出《量刑建议》范围作出判决。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即具有“优惠”性质。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就已经坦白、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说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被告人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优惠”(从宽)。如果没有量刑上的优惠,对于被告人来说,走“认罪认罚程序”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应无故超出《量刑建议》的范围。
二、在程序上,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时间短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院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拿到一审判决后反悔,被告上诉,二审会加重刑罚吗?
      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院不抗诉,一般情况下不加重刑罚。但是有些部分地区一旦被告人上诉二审就加重刑罚。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11月16日印发,法[2106]386号)
      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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