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宪法的多样性和分散性,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
宪法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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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除了英国外,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的特点:
1、柔弱性
首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主义。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
2、稳定性
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
3、不成文性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4、渐进性
英国在宪政发展的道路上选择了改良的方式。世界各国的宪政发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革命,另一种是改良。改良是渐进性的必然选择。
5、连续性
英国宪政发展上有很强的连续性。保守主义非常强调社会发展的连续性,而事实上英国宪政也正循着这一原则进行。自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来,英国本土就没有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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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理论体系方面的特殊性
1、首先,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有一个指导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无论是制宪、行宪还是护宪,都必须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下进行。确立宪法的基本原则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局限了宪法的适应性。
2、其次,英国的分权不明显。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原则虽然是由英国人洛克首先阐述的,但是严格的分权原则从来没有在英国的宪法上得到过贯彻。实际上英国人对分权并不是很感兴趣。
3、第三,不成文的宪法结构。构建一部完善的成文宪法典,是当代立宪的潮流。但是英国人从经验主义的观点出发,对制定成文宪法的作用感到怀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