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店作单位)

本人在一个小城开有三家便利小超市,几家店的名称都不同,都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地税也是分开核定的,但是法人代表都是我。而且以前在国税局领发票是以一个店的名义领的。没有分开领。

可是这次收到国税局的通知,要将我核为一般纳税人,税收为17%,说我3个店的发票营业额累加在一起,超过了80万。

在这我就纳闷了,这三个店是分开核算的,店的名称不相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分开的,营业怎么能累加在一起呢。

在这我想咨询高人一下,一般纳税人到底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一个店为单位呢,我有什么办法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一般纳税人不能以个人为单位,但是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这三家店都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你是这三家店的唯一业主,也就是说可以这三家店汇总认定一般纳税人。你可以去疏通关系,也可以把这三家店的产权以你家人的名义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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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7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既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也不是以一个店为单位;而是以法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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