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第三次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

请问,这两次订立是是如何计算? 比如我在这家公司三年内已经签了三次了,但第二次第三次的签订并不是合同到期,而是公司调整,然后和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目前已签订了三次。所以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三年制)

    首先,法律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既然第二次和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子公司,不是和母公司,因此之后两次签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和第一次劳动合同加在一起,需要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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