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如题所述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1.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社会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今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热点案件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引起数以亿计的关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平台实时了解案件审判进程,高效便捷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司法机关而言,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司法审判活动,更加注重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另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司法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司法腐败和公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维护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缓解了司法机关承受的外部压力,保证了司法审判活动公平、公开与公正。
      2.社会舆论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无论媒体还是公众,都会把案件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案件审判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现实中,媒体大众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并不敏感,但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却能够直接触发社会舆论的中枢神经。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步一步跟进,从初期的案情分析逐渐转移到裁判结果的激烈讨论,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正是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将司法审判活动保持最大限度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注重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将社会公众的评价作为衡量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泸州二奶受遗赠案”中,审判机关认为虽然遗嘱在形式上有效,但在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下,法官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原则,认为死者遗赠行为违犯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遗赠行为无效。社会舆论的监督直接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不仅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更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1.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因热点案件形成的社会舆论,通过媒体的渲染、政府部门的关注,给司法审判带来重重压力,往往会发生舆论绑架司法,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所谓的“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利用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发表干预和影响司法活动的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往往在司法审判活动尚未完结之时,对案件进行预测性判断,不仅给案件当事人带来困扰,还给司法审判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在法官做判决之时,如果被别的观点影响,法官就不再存在了。法院如果被胁迫影响,他们便也不是法院了。 因此,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以尊重法律和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基础,不能无限介入司法审判,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2.社会舆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由于我国关于媒体监管方面的法律尚未形成健全的体系,部分新闻媒体自身定位错误,为了获取流量和关注度,不惜夸大案件事实,甚至故意抹黑司法机关来误导舆论,故意煽动社会舆论发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再加上近几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案件当事人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不能维护其合法权利时,转而诉诸舆论寻求援助,舆论监督的异化会反过来加重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社会舆论一旦形成浩大声势,必然带来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动摇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导致司法日渐衰败,而司法的衰败又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如季卫东教授所言,“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在中国却碰到了制度和文化的瓶颈。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 司法的价值没有得到尊重,司法信任危机就难以解决,公众无法信任司法审判,转而依靠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寻求正义,久而久之,社会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公信力将日益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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