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县级的结核病卫生防疫站,站长是公务员,其他人都是事业机关编制,站里一共有7名工作人员。大概在四年前,国家将在世界银行防止结核病的专项款项拨给该站(这个款项每个防疫站都有),按照文件规定,这笔款项是发给防疫结核病的人员的,也就是说,这是他们应该合法享有的福利。但是,当时防疫站的领导没有领会文件的内容,以为这是他们不应该得的钱。于是,站长便组织站里的所有人开会,决定用伪造领款人的方式将这笔款项领出来,发放给站里的职工。在之后的四年时间中,该所每年都用这个办法,伪造领款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将钱领出,发放给职工。四年里,该站的职工每人领取了7万余元,合计共49万余元。
这种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该是共同贪污罪,还是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者是没有犯罪?请高手帮忙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