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备案管理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第七条,小型船舶在申请备案时,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首先,填写并提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其次,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接着,提供由中国船级社或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以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籍证书的复印件。此外,还需提供船舶船体结构图,以及船舶正面和侧面的彩色照片,每种各三份。注意,提交的(二)至(五)项文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第八条,海关在审核并通过备案后,将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附件2)和《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附件3)。如果海关决定不予备案,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第九条,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制度。运输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附件5)、《备案证书》和《海关监管簿》,以完成年审手续。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不得继续进行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十条,如果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的名称、船体结构、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企业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运输企业必须携带书面申请和相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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