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买房后果严重

如题所述

最近一万间在后台收到粉丝:个问题。
可以借经营性贷款还房贷吗?因为最近政策放宽了,经营性贷款好申请,利率低。'
用经营性贷款代替房贷是“馅饼”还是陷阱?
"今年的经营性贷款利率是有史以来最低的."
有贷款中介表示,2020年疫情后,深圳经营性贷款年利率为3.9%,今年已降至3.7%。今年以来,很多客户将房贷转为经营性贷款,尤其是做生意的,买第二套住房的。因为熟悉经营性贷款的门道,很多人会把房贷转为经营性贷款。
最近,许多深圳购房者接到金融中介公司的电话,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甚至将他们的抵押贷款转为商业贷款。
在如今的疫情下,相信很多人都会激动。但是这个手术有风险吗?
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早就规定经营性贷款禁止流入房地产市场。
一些被调查的购房者被“贷款出去”,导致了眼前的经济危机,两头都没到岸。
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便是中介操作,银行对放贷后的资金流向仍有严格监管。一旦被查出,会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如果无力还款,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而且,2021年3月,中国银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称将及时将企业和个人非法挪用经营性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现在的房贷利率都在5分以上,折算成经营性贷款的年化利率只有3.2%到3.6%。”金融中介这么说的。
金融中介朋友圈图片
然而,其实这似乎是一种“划算”的方式,小心吃亏。
5月9日上午,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白文熙表示:“以经营性贷款代替房贷,只是为个人节省了一些利息负担,但由于经营性贷款的期限往往比房贷短得多,会大大增加每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这种再贷款的方式,更适用于炒房者,而不是真正的个人购房者。对于个人购房者来说,一方面,这种做法会让他们面临政策打击的风险;另一方面,生活质量会因每期还款压力增大而下降,抗风险能力明显降低,面临违约风险。”
很多人不知道,一般经营性贷款期限只有3到5年。如果房贷转为经营性贷款,后期每月还款压力还是很大的。
这时候很多中介会多次引诱你申请“商贷”。
另外,房贷转为经营性贷款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房产证和房产所属家庭名下的正常经营公司。公司需要注册至少一年,持股至少半年。它既可以自己注册,也可以购买。前者每年需要请财务公司报税,一年大概需要1000元左右,后者的购买成本在6000元左右。
而且,要想把房贷变成经营性贷款,关键一步是赎回楼房。
也就是说,买受人原来在A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现在需要在B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B银行批准相应贷款后,买受人需要通过桥梁公司赎回楼房,结清A银行的房屋抵押,再在B银行重新抵押,B银行给的贷款就是经营性贷款。
另外,经营贷款中介的服务费也不低。一般来说,1000万经营性贷款至少需要支付10万元的贷款中介佣金。
如果名下有注册公司,中介会收取贷款金额1%的服务费。没有注册公司的(中介帮忙操作),按1.3%收取服务费。
申请商业贷款,最终的总成本可能会更高
1.经营性贷款办理难度加大,资金挪作他用之路会慢慢堵死;
2.按二手房评估价放贷,导致贷款额度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商业贷款给房地产领域的行为,未来可能会“获得征信”。
去年6月,银监会通信部副主任刘表示,对确认挪用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不仅要降低授信额度、收回贷款,还要提交征信系统,增加挪用贷款的违法成本。
相关问答:经营性物业贷款计算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业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如商场、商铺)等商业用房。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8年。应该可以 ,不过可能手续资料会比较复杂些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
案例索引
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30日
发布日期:2021年7月8日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基本案情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
案涉不良债权收购及重组明显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
案涉合同无效是因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从事非法放贷金融业务活动所致,故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给付至2019年3月12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5,745,027.78元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按年息24%标准支付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亦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理由
关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应否支付相关重组宽限补偿金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率提高至年化24%。
本案二审中,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实质就是案涉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据此,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以最高年利率24%的标准向债务人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和天津科亨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利息,不仅具有合同依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所提不应支付案涉重组宽限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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