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由区九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办法中所指的确权、登记、发证统一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农村宅基宽旦雹地及住房登记,申请人应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五条 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应当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一致原则。
第六条 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确权后发证”的工作方法,稳妥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条 不变不换原则。本工作细则实施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依然有效,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时予以换证。
第三章 确权规定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依据。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执行。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政策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县(市、区)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农迟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五)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九条 农村房屋确权依据。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执行。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十条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按下列要求确权。
(一)对于已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罚的整幢违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一户一宅”等建房要求的,乡镇(街道)按处罚时的建房审批政策给予补办审批,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权,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出审批面积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对于已按文件进行分类处置的主房超批准面积的农户,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权,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出审批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对于已按文件进行处罚的超附属用房部分的农户,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主房范围绘制,登记时按主房面积确权,附属用房不予确权。
(二)对于未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按柯城区相关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处置后,按上述第(一)条确权。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分类处置,主房超审批面积部分,经乡镇(街道)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认,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占超建面积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未进行分类处置的附属用房,能拆除的拆除;暂缓拆除的由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拆除清单,登记时按主房面积确权,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主房范围绘制,附属用房不予确权。
第十一条 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登记。
(一)1993年11月1日前土地已审批或办理土地证的,宗地、房屋测绘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宗地面积按审批面积或原证面积确权,阳台部分计入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原地基、原高度范围内符合修缮的房屋,未经国土、规划、乡政府审批的,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登记部门予以确权。
(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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