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和生效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要约生效和失效的主要规定有他们的时间和条件。如果一个要约要生效,那必须要相对人做出了具体的承诺,然后生效之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并且如果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已已经作出,要约就即刻生效。如果当事人一把撤回了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之所以会有要约,就是因为它是属于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制定约定的意思,他对受约人和要约人,双方都能产生一个约束力,如果是在要约的有效承诺期限内。要约生效了,那么受承诺人才可以取得承诺,如果是发出要约人请求法律撤回该要约,那么这个邀约自然而然就生效了,一旦生效那么就不能变更撤销内容也就是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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