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 考核要求

如题所述

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第十四条指出,考核工作通常由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这个小组可能包括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成员,同时,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也会被邀请作为参考。


考核工作具有明确的计划和方案,第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需提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的项目会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


在考核过程中,第十六条强调了反馈机制,财政部门会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征询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评价,以这些反馈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提到,接到考核通知后,集中采购机构需在一周内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好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以供考核小组审查。


在面对考核意见分歧时,第十八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与考核小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意见应书面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依据规定进行处理或答复。


最后,第十九条强调了改进机制,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需严格依照这些建议进行整改,以提升服务质量。


扩展资料

2003年11月17日,财政部、监察部以财库〔2003〕120号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及责任、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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