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1000万---东莞特色人才实施细则出炉!

如题所述

东莞特色人才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选拔体系,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第三条特色人才通过认定,评定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等三种方式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认定部分目录,按程序直接确定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和《目录》中的评定部分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报人特色人才类别。

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是指针对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人才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同意后,会同人才主管部门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审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五条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园区、镇(街道)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五)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第七条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目录》。

第八条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三)工作关系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含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等材料。

(四)资格条件材料:认定评定依据证明材料,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其他业绩材料: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用人单位骑缝章,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表格和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其中,资格条件材料需用人单位、受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章认定评定程序。

第九条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视申报情况,每年集中组织1-2次评定程序。

第十条特色人才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特色人才评委会开展。评委会一般按申报情况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评委会原则上由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

由专业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讨论后确定推荐意见,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第十一条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属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

(三)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主要认定依据)及在莞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资格条件、工作和业绩情况后,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联合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申报情况,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五)资格复核。在联合审查之后(或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主要认定依据)及在莞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复核,形成会议纪要。

(六)名单推荐。对通过资格复核的认定评定申请,属认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认定推荐名单;属评定的,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由特色人才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推荐名单。

(七)市政府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汇总推荐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园区、镇(街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发证和入库。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评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优秀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

第十三条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一般为五年,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内,管理期满前6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换证申请。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在评审、评估、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谓时需注明入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且没有续期的,不得继续引用。

已在2022年以前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应换领新证,首次换领的新证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

特色人才申请换证,应提交第八条第(三)款工作关系材料。

第十四条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特色人才存在上述情形的,其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特色人才应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业绩成果材料,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每年12月10日前,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每年12月30日前汇总特色人才的总结及业绩成果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有关规定解释:

(一)“近五年内”或“五年内”的规定,应从申请当年往前推算至第5年的1月1日。对担任技术职务条件,应从离任当年算起,至申请当年;有相应挂钩课题的,课题应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以专利权作为认定条件的,一般指申请人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属于职务发明的,申请人须为专利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在东莞依法注册经营的法人单位。特色人才目录中其他涉及对发明专利拥有权属问题的条款,参照此条执行。

(三)“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二区)”等关于期刊分区和论文影响因子的规定,所指的分区及期刊影响因子需同时符合科睿唯安集团出版的期刊引用报告(即《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和中国科学院期刊引用报告(即《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各自不同学科类别的分区就高选择,当年度数据库中的镇压期刊无等级。

(四)以“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作为认定条件的,需至少包含一篇以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作为发表单位的。

(五)两个以上作者(含发明人、创作人、获奖人)的科技期刊论文、奖项和专利,只能作为其中一名(含发明人、创作人、获奖人)的特色人才认定申请的依据,且只能使用一次。

(六)大学排名榜排名前200名的规定,应以申请人毕业当年排行为准。

(七)“从事科研工作”的规定,是指在我市高校院所、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研发部门(机构)企业担任科研类职务,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十八条本细则规定的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上特色人才目录条件,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才。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的人才。

第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有特别突出贡献者,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人才。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

第二十条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单位柔性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提交工作协议和个人所得税从材料作为第八条规定的工作关系佐证材料(以下简称工作关系材料)。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工作关系材料,且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为申请人创办的单位的人才(以下简称“创业类人才”),经所属园区、镇(街道)、受理部门推荐,通过本细则第十一条中的资格复核程序的相关单位一致同意,可采用其他佐证材料。

创业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同意可提交所创办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运营报告等材料代替工作关系佐证材料:

(一)创办单位属企业的,申请人需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200万元以上,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其所创办单位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属非企业的其他单位,申请人需为法人代表,其所创办单位正常运营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自主认定评定特色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指导自主认定评定单位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之2024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受理部门目录。

3、东莞市特殊人才认定评定受理部门联系信息。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