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应给予怎样的党纪处分?

如题所述

《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该条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较原“试行条例”第31条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但“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的规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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