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后各方责任如何分担呢?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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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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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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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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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07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分包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缺陷,一旦规定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工程欠款,不论分包情形如何,均会主张构成违法分包以便向分包人主张连带责任。我们认为《江苏省高院意见》客观上起到了推动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诉讼,甚至会产生助长分包单位恶意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负面作用,这与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不符的。法律猫指在实践中,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具备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实际施工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有可能与合同相对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将工程量做大,工程费用提高,恶意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工程被转包或分包并不知情,对工程实际支出情况并不了解,此种情况下如果适用《江苏省高院意见》第23条,则会进一步造成不公平,诉讼结果极有可能损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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