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镇卫生院护士,对上班时间有些疑问,请大家帮忙解惑,一个月就4天休息日,没有年休假,

每周还需要值班两天,值班安排如下:今天早上8点上班一直上到明天中午12点,连续上班32小时,下午休息,第三天正常上班,这样的上班时间规定合法吗,劳动法是怎么规定或者约束的?

没办法,你要知道乡镇卫生院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就是这样的,没有加班费的。我以前也待过,用我们院长的话说,就是多讲究奉献,别老想着钱。所以么,很多职工都跳走了。我也是走了的。而且,越是这样的小医院,院长的权威很大,他说什么就是什么,你只有选择做还是不做。你就算提出来,院长也不会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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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12
当然不合法,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很短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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