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元发票存根遗失了十一本,今天去地税局问了他们大厅的负责人(一个二十三四岁的小姑娘),罚款要交多少,她竟然说,无论面值,一张就要200,不封顶,一本是五十张,我现在遗失了十一本,那不要罚死?我看了一下发票管理办法,是一万元封顶,照她这么说的,太夸张了吧。请各位大神帮我看看这个怎么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像这种超额100倍的罚款,你觉得我有需要去去投诉么?定额票一张就要500,这搞笑么?我该怎么办
追答建议你向地税局税政科咨询,他们负责税收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不会像有些大厅工作人员信口雌黄的。
追问我来问问吧,那你觉得这样的罚款是不是很不合理呢,万一真的要罚的话要倾家荡产了,几十万的罚款啊,这不是周扒皮么。五块钱的定额票至于么。
追答自己不方便出面可以请朋友帮忙去问,同时拿到政策法规依据,这样你就不担心大厅的工作人员随意处理了。
另外一个朋友的回答你可以请他提供司法解释的具体出处,是哪一年的司法解释?第几号?然后你可以找到文件具体条款。
没有主观恶意行为的,税务机关都会根据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理的,别担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3、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或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元及以下(含5元)的:处每本罚款2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元的:处每本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3)票面为20元的:处每本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发票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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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三十六号文件我怎么没见到?
追答36条
不是三十六号文件
根本没这条啊,你这个是浙江金华法律网站上复制的吧。。
追答这是司法解释里面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原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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