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利润分配的税务问题请教?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母公司成立于1999年 税率一直为33% 假定母公司每年税前利润500万 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 2001年享受免税,2002年税率18%,2003年税率33% 假定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100万 1)子公司2001-2003年实现的利润没有进行分配。准备于2004年分配上述3年的累计利润, 请问母公司在2004年实际收到子公司的3年累计税后利润后,于所得税清算汇缴时需要补税,如何计算母公司在2004年汇算清缴时的所得税? 2)如果2004年母公司在迁入特区享受15%税率后,再对子公司2001-2003年实现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那么母公司在20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补税?又如何计算母公司在2004年汇算清缴时的所得税?

1,如果02年的(33%-18%)部分是享受国家法定优惠政策则不补税;迁入特区后,计算补税时仍需要使用原来01-03年的适用税率,计算补税时一般是按获得利润当年的税率来算。母公司在享受优惠税率时应尽可能从子公司那里分回利润。待母公司变为高税率时再分子公司利润则为时晚矣! 2,母公司计提子公司的利润时,按税法确认的利润的当年,例如02年税法利润500,自子公司税率15%,母公司税率30%,04年母公司税率变为15%,同时收到分配的利润500,如果需要补税的话,则补税按500x(30%-15%)。 3,计算时使用原来的汇率,例如04年汇率15%,02年33%,计算03年补税时仍需要使用33%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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