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成立于1999年 税率一直为33% 假定母公司每年税前利润500万 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 2001年享受免税,2002年税率18%,2003年税率33% 假定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100万 1)子公司2001-2003年实现的利润没有进行分配。准备于2004年分配上述3年的累计利润, 请问母公司在2004年实际收到子公司的3年累计税后利润后,于所得税清算汇缴时需要补税,如何计算母公司在2004年汇算清缴时的所得税? 2)如果2004年母公司在迁入特区享受15%税率后,再对子公司2001-2003年实现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那么母公司在20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补税?又如何计算母公司在2004年汇算清缴时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