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收受盗窃赃物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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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扩展资料:

案例:百色一男子收购赃物被行拘10天

明知对方卖的是赃物,男子刘某为了赚钱仍大胆购买。4月11日,他因涉嫌收赃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4月10日20时许,百色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接到市民黄女士报警称,其停放在右江区大成国际小区的一辆红色澳士达电动车被盗。民警火速赶到现场,通过视频监控,锁定嫌疑人,迅速出击,于当天晚上11时在大华路将作案嫌疑人黄某(男,15岁,云南省富宁县人)抓获。

据黄某交代,其因为吸毒,从14岁起就干起了盗窃的勾当,曾于2016年5月、6月因盗窃,被向阳派出所、右江分局刑侦大队抓获两次,因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月10日18时许,其一个人又窜到大成国际小区,偷得了一辆电动车的5个电瓶,拿到福州街一废旧回收店销赃得款150元,已购买毒品吸食挥霍掉了。

据嫌疑人黄某交代:2017年4月6日至10日,其为了满足毒瘾,到处闲逛寻找作案目标。4月6日,两次窜到东合村龙船巷,盗得两辆电动车共9个电瓶;4月7日,两次窜到百胜街居民楼,又盗得9个电瓶。

4月8日,其在江滨一路一养生店面门口的一辆电动车上又盗得5个电瓶;4月10日,在大成国际偷得电瓶后不久即被民警抓获。在黄某作案的6起案件中,有3次将电瓶卖给了路过的流动收废旧人,有3次卖给福州街一无名废旧回收店。

根据嫌疑人黄某提供的线索,向阳派出所很快找到了福州街购买电瓶买主刘某。在其店内,民警追缴收购的电瓶19个。

民警明确告知其在明知对方没有发票手续且以低于市价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电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民警还查明,2015年4月,在刘某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内民警查获电动车电瓶33个,汽车电瓶1个,散装铜芯线两袋,铜线电缆一条,因涉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曾被龙旺派出所处罚。

但刘某不思悔改,为了蝇头小利,继续重操旧业,情节严重,面临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目前,违法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追缴电动车电瓶十九个的处罚。

民警温馨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希望广大群众在收购物品时,要对物品尤其是远低于市场价的物品进行仔细询问,索要发票,以防在“不知不觉”中违法,并在发现有严重赃物嫌疑的时候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百色一男子收购赃物被行拘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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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6
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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