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要求 2.7.1 通风系统通风系统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须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人罩内。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分布应当合理,容易凝结蒸汽和聚集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系统,不要相互连通,说明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须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2.7.2 防腐蚀设计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设计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一定坡度的坡向排水系统。 2.7.3 防噪声设计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的要求。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2.7.4 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恶臭设计要求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恶臭设计措施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一2002)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2.7.5 采光及照明设计 车间采光照明分别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和《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O04)进行设计。 2.7.6 报警装置设计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备。 2.7.7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包括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要求。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2.7.8 应急救援设施设计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2.8 预期效果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职业卫生专篇)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及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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