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工商部门发现超范围经营中餐制售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新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发现的超范围经营户就在我县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局楼下,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外出巡查时发现该户有超范围经营中餐制售的情况,多次责令要求停止违法经营未取得效果,按照新法,这个问题不属于我的处理范围,那么应该怎么操作?
此外,该个体因为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此时无照经营的是具有加盟性质的中餐制售。

你好,我是食药部门的执法人员,这个问题,如果从食药部门 来说,可以以“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为由进行立案查处。
你是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如果站在工商局的角度,应该看其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项目是否超出了登记的经营范围,如果超范围了,也适用于无照经营这一违法行为,应该按照你们工商部门的有关办法进行查处。追问

按照新法,超范围经营中,超范围经营食品的有当地食药部门处理的。
不过我换了个方式,从商标管理的方向对其进行了处理,对方是使用的“宝宝面皮”招牌上有“香味氏族”注册商标,是属于非许可使用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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