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巩固
元朝的统治,元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
(1)建立了行省制度。在中央,设置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并直接管辖大都及周围地区。在地方,设置行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2)元朝在中央设宣政院,管理全国佛教和藏族事务;西藏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
(3)元朝还设置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
琉球。
行省制度: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国时期,
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
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宣政院: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
由帝师兼领。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
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澎湖巡检司:
澎湖巡检司(澎湖寨巡检司),元明时期设置于
澎湖群岛的官署。
1281年(
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设置,隶属于元朝福建行省泉州府,主官为澎湖巡检。明初循之。
1384年(
明太祖洪武十七年),因为实施海禁政策而废除澎湖巡检司。1563年,考量到沿海治安等因素,复设。
1622年,荷兰人占领澎湖。1624年,明军收复澎湖。
巡检司:
巡检司始于五代,盛于两宋,金及西夏也有类似设置。元因宋金遗制,所设巡检司主要为州县所属捕盗官,另有京师、沿海、蛮夷地区的较特殊形态。在元代官署中,巡检司是品秩最低的一种。但因澎湖巡检司之设,以闻名通途,颇为世人所瞩目,而且在宋元明清巡检司系列中社区捕盗官属性最为典型。
巡检司在元朝,明朝与清代为县级衙门底下的基层组织。该组织于元朝时,通常为管辖人烟稀少地方的非常设组织,除了无行政裁量权之外,也没有常设主官管,其功能性以军事为主。明朝依其例沿用,不过佐以行政权力。
晚清,
中国人口大增,相对的县衙数量并无增多,于是次县级的巡检司在数量上与功能上日渐增多,也多有通判等官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