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校的土地性质属于哪种

辽宁省农村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哪种性质?是集体土地吗?是的话,这一集体是指所在的村还是本学校。另外,学校要建家属楼说是小产权,办集体房证,不能办个人房证,这种房能买吗?急切盼望大家帮忙解答!

农村学校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办理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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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9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1
农村学校的房子一般来说应是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学校。小产权房目前不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本身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11
老土地证,和新土地证那个合法。
第4个回答  2010-03-19
这一集体是指所在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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