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企业支付现金,必须在下列支付范围内: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等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库存现金是指留存在企业出纳员处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会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给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由于情况变化,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库存现金限额。 (四)现金出纳业务手续 企业的现金出纳业务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等。 现金收付前应仔细审核收付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符合财经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及经办人员和证明人员的签章,如不符合手续的,应拒绝收付。 原则上以现金支出的情况,只限于小额的经费、薪资,以及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而其他的付款则以银行转账、 支票 、票据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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